派案機制 & 記點機制
派案機制
- 個案或是家屬服務指定 [服務單位] 為第一優先。
- 達成服務使用者的需求為優先。
- 最短時間內能夠提供服務者為優先。
記點機制 一
1.未於照會後1個日曆天內回覆A單位是否提供服務。
2.未於回覆照會後3個日曆天內通知第一次服務時間。
3.使用者反應執行服務者遲到早退,查為事實者。
4.使用者反應執行服務者請假未告知且無替代服務者,查為事實者。
5.本單位輪流派案時,服務單位拒絕接案。
6.未經照會或未依照會內容執行服務,查為事實者。
7.規避、妨礙、拖延、拒絕、不配合A單位或是照管中心之查核。
如有以上狀況均記點一次,達3點時將暫停輪派派案1次,再次經計點,停止輪派派案2次,再經計點,停止輪派案3次,依此類推停止輪派派案,各項缺失依規定記點,以年度計算。
記點機制 二
1.回覆可以服務,但是實際服務日期卻要案家等超過一個禮拜,非案家原因者,查為事實者。
2.未依規定收取部分負擔費用,查為事實者。並通報給社會局。
3.使用者反應或是客訴服務品質,未即時處理,查為事實者。
如有以上狀況,直接記點三次,並依"記點機制一"停止輪派。

















